《公司法》修订明确可回购股票六种情形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早间会报20181029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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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《公司法》修正案,修订后的《公司法》明确可回购股票的六种情形。包括减少注册资本;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;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;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;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;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。
其他信息
1.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《环境保护税法》、《船舶吨税法》等十五部法律。
2.证监会对新三板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则进行解释,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,发行对象人数不受35人限制。
3.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,1月份至9月份,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9713.4亿元,同比增长14.7%。
4.因2017年度业绩预告、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,且未进行修正。金龙机电(300032)及财务总监林天雁等责任人被深交所通报批评。
(以上信息主要来源:中国人大网 、证监会、深交所、国家统计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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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梦洁 竹林茶香 赵健 尹成彦 胡晓栋 吕晓雷
定稿:尹成彦
播音:张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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